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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月16日從中國人民銀行了解到,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對外公布《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據悉,該辦法旨在預防洗錢、恐怖融資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活動,規范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對以下名單所列對象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并由其辦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名單;外交部發布的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組織和人員名單;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或者會同國家有關機關認定的,具有重大洗錢風險、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組織和人員名單。
根據辦法,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上述所列對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組織和人員、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組織提供金融等服務或者資金、資產,立即限制相關資金、資產轉移等。
辦法還要求,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內控制度,識別和評估相關風險,采取與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措施。
據悉,該辦法已于2025年11月17日經中國人民銀行審議通過,并經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同意,將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